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全市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各级城建档案馆、室在城建档案收集、保管和利用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分级管理规定》,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分级管理规定》
南京市规划局
2015年3月31日
抄送:市档案局、各区政府、各国家级开发区(软件谷)管委会
南京市规划局 2015年4月1日印发
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分级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各级城建档案馆(室)在城建档案收集、保管和利用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城建档案馆(室)按照本规定实施城建档案管理和利用。
第三条 我市城建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市规划局是市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工作管理,组织制定、实施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对全市城建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等工作。
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馆)是市城建档案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编制并组织实施城建档案事业规划和工作计划,制定、实施城建档案工作的业务标准和技术规程,对区城建档案馆(室)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区城建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区城建档案馆(室)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馆)、区城建档案馆(室)是集中管理城建档案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 收集和保管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和资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业务工作。
(二) 对城建档案的形成、报送、管理和利用进行业务指导。
(三) 对城建档案和资料进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城建档案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四) 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建档案工作业务标准和技术规程。
(五)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开展档案利用服务。
第五条 各级城建档案馆(室)按照《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收集城建档案。
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接收:
(一)市级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主管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包括全市城市勘测、城市规划(含各分局组织编制的)、城市规划基础资料。
(二)市规划局城中、河西、雨花台、栖霞分局以及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中国(南京)软件谷规划建设局、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南京化学工业园区规划国土局的规划实施审批档案。
(三)鼓楼区、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雨花台区、栖霞区(含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国(南京)软件谷)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档案。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城建档案馆(室)负责分别接收江宁区、浦口区(包括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六合区(包括南京化学工业园区)、溧水区、高淳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主管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城市勘测、城市规划、城市规划基础资料和建设工程档案。
第六条 各规划分局、受委托单位在规划核实时应按照南京市规划核实的有关规定查验城建档案馆(室)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证明书》。
(一)城中、河西、雨花台和栖霞分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中国(南京)软件谷规划建设局规划核实时应查验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证明书》。
(二)江宁、溧水、高淳分局规划核实时应查验所在区城建档案馆(室)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证明书》;
(三)浦口分局、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在规划核实时应查验浦口区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证明书》。
(四)六合分局、南京化学工业园区规划国土局在规划验收时应当查验六合区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证明书》。
第七条 市、区城建档案馆(室)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档案的形成、积累、编制、整理和移交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 市、区城建档案馆(室)按照城建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城建档案的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九条 城建档案的纸质材料由区城建档案馆(室)按照《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GB/T 50323-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管理规范(GB/T 50328-2001)》、《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CJJ/T158-2011)》等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整理、编目和保存,并按年度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电子目录数据。
第十条 市、区城建档案馆(室)在统一标准下,开展城建档案的信息化工作。
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整合本市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建立物理分散、逻辑集中、资源丰富的全市城建档案信息资源中心库,实现市两级城建档案管理和信息的集中管理和综合利用。
区城建档案馆(室)在接收纸质档案时,应同时接收其数字档案,建设单位移交的档案未数字化的,区城建档案馆(室)进行数字化。
区城建档案馆(室)馆藏的历史档案,由区城建档案馆(室)进行数字化。
区城建档案馆(室)按年度定期向市城建档案馆备份数字化档案。
其中,区城建档案馆(室)所接收的规划实施档案应按照市城建档案馆的统一标准进行纸质档案的整理和档案数字化工作,电子文件每年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并承担整合规划制定档案和规划实施档案信息资源,并向市规划局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市城建档案馆就档案接收、科学管理、利用服务、移交备份等方面工作,对区城建档案馆进行年度检查,并将结果向市规划局报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